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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合法化旨在全面彻底地实现“全时间、全时间、实时、全金额、全距离”的货币流通,其会计规则体系完全超出了商业银行货币体系所能覆盖的范围。目前货币形式有数字化趋势,不是发生在企业端,也不是发生在银行端,而是发生在个人端。数字社区个人账户体系的建立,使个人数字化支付成为可能。银行是后续方,为网络数字账户系统提供“银行(货币)头寸”。企业端也是后续,开放数字账户端口接受个人端的数字支付,交给银行机构进行银行货币接收。个人数字支付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数字社区的个人账户体系,独立于银行账户体系,无法遵循现有的银行账户体系、记账指令、记账规则和银行记账规则。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数字支付导致了一种新的货币形式。
第三,数字货币的合法化必须满足个人居民、家庭、企业和政府机构三大经济部门的数字记账需求。每个私人数字支付平台或网络数字支付社区只能服务于社区中的个体成员,不涉及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不能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整个部门的参与必须通过数字法定货币来实现。换句话说,数字经济要求数字货币不应排斥任何经济部门或任何个人或主体。
第四,要使数字货币合法化,必须满足地理空间的全覆盖,消除“在途资金”,实现无距离差异的支付结算。数字货币是数字网络社区的产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同城”这种问题。无论是在一个城市还是在一个地区,都不影响其开户,账户体系不因地理区域不同而不同。至于“跨境”,有两种情况:一是将银行货币作为数字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商业银行认为存在跨境问题,包括开户主体、资金的流通、银行头寸的提供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当然认为也存在跨境问题;第二,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不认为存在跨境问题,所以网络数字账户
总之,数字货币的合法化旨在全面彻底地实现“全员、全时、实时、足额、全程”的货币流通,其记账规则体系仍完全超出商业银行货币体系所能覆盖的范围,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全新的数字货币记账规则体系,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将会发生。这里,对其理解和分析的框架侧重于新货币形态下的理论基础建设。(作者:周子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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