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个人交易发生诈骗行为,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币世界+未央网

2021-03-16 19:27 栏目:行业动态 来源:网络整理 查看()

是否存在“犯罪意图/犯罪意图帮助他人”的条件是关键。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陆杰佩律师是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对于个人投资和交易数字现金,虽然国家不禁止,但也不保护。数字现金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业务失败风险、投资投机风险等。投资者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因此,在大量由C2C交易或OTC交易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许多法院并没有对相关投资风险给予相关保护,而是要求双方自行承担风险。

但是,一旦发生刑事犯罪,国家不会宽恕其管辖范围内的非法犯罪活动。所以,如果因为投资和交易而发生欺诈,警方会依法惩处。近年来,当地警方查处了许多违法犯罪活动(如诈骗、传销等)。)基于数字现金交易平台,比如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购买数字现金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等。这些案件大多以诈骗罪为特征,诈骗的主体一般是平台上的客户。然而,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本身是否会构成诈骗或相关犯罪的共犯,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许多人关注的话题。

构成犯罪的情况:

从平台的角度来看,如果提供客户之间的C2C交易服务,这种服务属于信息展示平台,具有对交易过程进行外部监管的功能,平台本身一般不参与交易。如果C2C交易中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关联欺诈和侵害行为,一般是客户实施的犯罪行为,平台本身提供的服务是中立的。

但如果实施诈骗/传销的相关个人或组织与平台本身串通,平台知道他人利用平台的交易规则实施诈骗或其他犯罪行为,则平台本身提供的中立服务发生了变化,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实质帮助,从而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两罪如何区分将在后续专栏讨论)。

因此,平台运营商是否存在合谋或知情是非常重要的。

但如果平台运营者主观上不知道,客观上提供的服务不存在为欺诈提供服务的嫌疑,如匿名交易、虚构场景等特殊功能,也做过比较严格的KYC审核,对欺诈交易有相关的防范和报警措施等。不能认定平台方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从证据来看,如果办案机关认定平台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证据是平台运营者是否明知故犯地为相关客户之间的欺诈行为提供帮助或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平台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供词,以及涉及诈骗犯罪人员的供词等。将成为最直接的证据。平台的运营模式、资金流向等等都会成为相对间接的证据,比如交易费用、客户投诉和欺诈处理程序等等。如果要证明有罪,需要观察能否证明办案机关指控的“犯罪意图/帮助他人犯罪”条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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