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Fi+智能合约:区块链第三浪潮如何影响金融_币世界+金色财经

2021-02-25 22:59 栏目:行业动态 来源:网络整理 查看()

可以假设,在未来开放金融生态的构建中,DeFi、smart contract (Ricardo contract)和数字法币将是互补的有机体。可以假设,在未来开放金融生态的构建中,DeFi、smart contract (Ricardo contract)和数字法币将是互补的有机体。

经过了象征变革的庚子年(“庚子”是“多”,“子”是“子”,所谓“庚子”是“变革发生”)后,原本作为地下河悄然存在的DeFi(分散金融)是“分散金融”或“分散金融”的意思,泛指分散化得益于宏观环境、应用价值乃至市场投机,它已经变成了一股巨大的时代洪流,其影响已经、正在并将会如此深远,以至于被定义为区块链的“第三次浪潮”,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所谓的“春江水鸭先知”,DeFi的巨大价值首先表现在它在投资市场的爆炸式增长。到2020年12月,DeFi合同锁定的价值已经达到240亿美元。除了资本的紧追不舍,DeFi和开源在行业内的合作更是引人注目。2021年1月,开源项目Stacks更新了2.0版,旨在将智能合同和DeFi带入比特币世界,并指出将比特币这个目前最有价值的虚拟资产变成现实的可能途径。

所有这些都可以看作是DeFi颠覆性影响的先行者,其深刻的变化和通向数字经济的可能路径都值得期待。

改变未来的起点:智能合约

,虽然有各种被视为泡沫的批评,但DeFi给数字经济带来的巨大想象不是无源之水,也不是无根之树。事实上,它的“源”和它的“源”只是作为数字经济重要基础设施的区块链和智能合同。

与人们的普遍认知不同,智能合同的概念实际上是在区块链之前提出的。1994年,尼克萨伯(Nick Szabo)首次提出了智能合同的概念,它被定义为“以数字形式定义的一组承诺,包括合同参与者可以履行这些承诺的协议”。其初衷是将实物资产与可自动执行的合同结合起来,将实物资产变成灵活可控的“智能资产”。

然而,直到区块链的出现,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以太网的出现,才实现了智能合同的可行性,即合同可以在一个完全开放和透明的环境中运行,不能被篡改。

此外,上世纪末,劳伦斯莱斯格在他的著作《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中提出了“代码即法律”的思想,认为网络空间中的代码实际上规定了行为者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起到了类似于法律的作用,起到了规范网络空间行为的作用。

随着区块链和智能合同的出现,意味着资产和债权可以以代码的形式被锁定、转移甚至直接清算,使金融和商业交易突破了线下传统思维的束缚,真正实现了数字化和智能化,从而对应了“法律就是代码”的说法。事实上,如果区块链的理想甚至部分成为现实,如果社会生产关系因区块链的诞生而演变,那么法典的合法化是不可避免的。

从历史的角度回望,正是在智能契约将代码这一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与物理世界中的契约(契约和协议)连接起来之后,才真正影响到人类社会的秩序和利益,也才真正在上层建筑中发挥了生产力的重要作用,这不仅从渠道上为人类社会全面走向数字经济时代打开了大门,而且在逻辑上也是如此。

不可否认,区块链和聪明契约是融为一体、不可分割的。然而,还应该指出,即使在区块链领域,智能合同在不同的技术体系下也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比如Ethereum下的smart合同,主要用于资产的发行和转移;Hyperledger的扩展要广泛得多。例如,在区块链工程项目中,雄安新区应用了由永帆事业部开发的智能合同来管理绩效和支付。

然而,尽管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智能合同的商业实践,但其结合并不完善,甚至从形式、过程、效力或结构的角度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客观挑战。

首先,从形式上看,智能合同是在区块链系统中运行的一段代码。在计算机领域,算法或逻辑的验证方法通常称为形式验证,不考虑司法遵从。所以技术人员再严谨的开发智能合同代码,也还是无法保证自己开发的产品有法律依据。

其次,从过程上看,智能合同相对于普通的文本合同,需要进一步将自然语言(或思维)转化为计算机语言。这个过程不仅带来不确定性,而且极难实现。第一,把领域知识从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转移到作为工程科学的IT相当困难;第二,缺乏一种通用的技术验证方法。因此,从文本合同到智能合同的过程很可能被扭曲,这进一步增加了智能合同的合法性。

此外,从效力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将法律和协议结合起来,在基础层面确定智能合同的效力,在事实层面确定代码和程序的效力。然而,由于智能合同规范和程序在形式上没有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因此无法用法律语言和研究范式进行逻辑解释,其在纠纷案件中的辩护效力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检验。因此,智能合同的商业可靠性也值得怀疑。

最后,从结构上看,传统契约理论的核心是追求民事主体意志的自主性,并从法律上保障这种意志的实现,从而围绕这种意志的执行形成一个集中的框架,而智能契约的核心是追求程序的自动执行,这就使得所谓的意志以代码的形式出现。集权与分权的调和,不仅需要合同制定过程中的可视化、正规化等技术突破,还需要大量的技术实践作为样本,以及法律理念和方法的创新,以明确界定和保护智能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综上所述,智能契约的成功在于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根据约定的条件在相关方之间自动交易一段代码,从而避免了事后的人为参与或干预。但是,它的缺陷也很明显。当网络空间的“法”和现实世界的“法”开始相互缠绕甚至PK的时候,智能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成为制约其发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引爆未来的关键:智能合约进化

如果区块链重新挖掘智能合同的概念,DeFi将使智能合同有更广泛的应用。从美国的经验来看,DeFi项目多以数字现金为抵押的分散贷款为主,通过智能合同管理贷款的全过程。但是,以上情况并不是DeFi的全部影响。事实上,如果能在结构上对作为其基础的智能合同(smart contract 2.0)进行优化调整,兼顾法律和技术两个维度,其前景会更加可观,这不是幻想。

萨博在比内克两年后,密码学家兼程序员伊恩格里格(Ian Grigg)于1996年提出李嘉图合同,旨在使用更方便的工具进行金融交易。里卡多合同的最初工作来自于伊恩格里格和加里霍兰德对债券交易中的转移支付系统的研究。这个领域需要一种手段来捕捉、识别和描述交易工具,因为各种债券和可交易金融工具都具有显著的特征,“不适合压缩到数据库中”。有趣的是,根据作者的评论,“在这种系统中,现金和债券是没有区别的,两者都需要相同的描述”,这也暗示了里卡多合同作为底层技术的广泛适用性。

作者认为,李嘉图合同可以定义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文件,即:

(1)发行人向持有人提供的合同;

2 .由持有人持有并由发行人管理的有价权利;

人类可读(如普通纸质合同);

(4)程序可读(计算机可以解析);

数字签名;

携带密钥和服务器信息;

结合唯一安全的标识符。

上述设计反映了李嘉图合同试图以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记录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同时,在合同执行的每一步都与执行合同的计算机系统紧密相连,合同要素与计算要素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此外,由于加密的哈希函数,合同的每个元素都可以用唯一的加密签名来标识。因此,根据李嘉图规则的合同不仅可以满足法律形式要求,而且有其智能执行的一面,这使得DeFi在数字经济的各个领域,尤其是数字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可能。

回顾历史,李嘉图合约最初适用于债券,因为债券通常满足金融工具的两个属性,即资产和合约。债券是会计系统中可量化的资产,也代表了发行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像任何其他类型的商业合同一样,债券发行是双方之间用有价值的东西交换有价值的东西的协议的实现。正因为如此,金融工具(债券)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法律上是否有效。通常,这是金融律师的责任,他们审查合同的具体细节,为客户的最大利益定义交易结构,并确保法律合规。

在区块链世界,李嘉图合同首先与EOS(商业分布式设计区块链操作系统)联系在一起。EOS章程草案第7条规定,EOS区块链中的所有智能合同必须包含里卡多规则,这是由于区块链的普通智能合同在涉及双方意图时不能仅由代码本身有效处理的缺陷。李嘉图契约可以明确智能契约的意图,将代码从虚拟空间拉回现实世界。

虽然李嘉图合同是为了发行金融工具而发明的,但实际上它的适用范围远远超出了金融领域。里卡多合同描述的是资产,可以简单定义为“可交付的有价值的物质”。根据这一定义,上述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可以用里卡多合同来描述。当然,前提是将普通合同分解,形成标准,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模块,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李嘉图合同。

从技术角度来说,除了金融工具,李嘉图合约的实际应用还是很少的。而且,相对于金融工具,商业合同的前提条件和预设履行条件要复杂得多,“意外”的处理也要复杂得多。因此,未来需要根据行业、产品类别和抽象流程形成一系列必备库,作为构建Ricardo智能契约的基石,并采用类似“构建乐高”的方式,实现创建智能契约的可视化。

从逻辑上来说,根据上述方法开发的李嘉图合同可能成为智能合同摆脱当前困境的切入点,因为一个是基于现实世界的合同,另一个是人类可读和机器可读的。李嘉图合同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使用法律术语,将法律和合同条款嵌入到智能合同中。通过李嘉图合同,有望解决现实世界中现行智能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在网络和物理空间两方面建立数字经济的法律关系。

脱虚向实的枢纽:开放金融

有趣的是,除了“分散金融”或“分布式金融”之外,DeFi在中文世界的另一个译名是“开放金融”,这也是对后金融技术时代行业发展大趋势的回应。与开放银行不同,开放金融的重点是建立全新的金融生态。如果说前者主要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基础,那么后者的愿景是打造一个只要有网络连接,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金融体系,最大化金融包容性。

在英语国家,开放金融和DeFi虽然不是同一个词,但经常互换使用。事实上,达摩联合创始人布兰登福斯特(Brendan Foster)在2018年首次提出DeFi的概念时,开放性和产品形态的概念就深深地包含在DeFi必须满足的四个要素中(去中心化、金融业、开源代码和开发者平台)。

从实际角度来看,传统金融机构和平台企业作为其挑战者,或多或少存在以下缺陷,如金融服务歧视、缺乏透明度、手续费高、风险转移行为(如放贷)。舆论甚至认为,各种金融企业更多的是锦上添花,少了温暖和残酷,这与金融服务的初衷相去甚远,也不符合和谐发展的理念。21世纪,普惠金融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但各金融企业的运行机制与普惠金融的发展目标存在客观差距。这种差距需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外力“减熵”来缓解。

来“减熵”的白衣骑士目前好像是DeFi。在已知的DeFi项目中,除了支付,房贷产品的影响最大。其实现路径是通过智能合同匹配借款人和贷款人,确认抵押物后立即转移资产,然后完成借贷行为。智能合同不仅为平台提供了标准化(李嘉图模型)和互操作性的技术基础,而且在贷款过程的全过程管理中起到了透明、公平和不可改变的结果的作用。与传统贷款模式或其他DeFi项目相比,这些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基于法币的贷款(目前通过稳定货币模式实现,未来可直接使用数字法币);

基于数字资产的抵押;

自动实现交易结算,降低交易成本;

(4)以超额抵押模式取代信用审查。

最后一点是指更多不能使用传统金融服务的群体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服务。与传统金融相比,DeFi更透明、更高效、风险更可控、更公平。比如传统金融平台的抵押物往往流动性较低,发生违约风险时,银行强制清算,资产难以取得公允价值。

目前,海外DeFi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对等(非国内P2P)匹配模式,以达摩为代表,通过智能合同锁定借贷双方;第二种是稳定货币模式,比如MakerDAO,没有贷方只有借方;第三,以流动性池的形式,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流动性交易池进行交易,而不是与交易对手进行匹配,如Compound。无论哪种方式,目前的抵押品都是数字现金。

上述实践表明,如果数字现金特别是数字法币能够与DeFi融合,不仅带来金融创新的合规性,还能进一步扩大DeFi的市场容量。一方面,由于数字法定货币是现金的替代品,具有零利率(短期)甚至负利率(中长期)的属性,DeFi为数字法定货币的理财(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可能;另一方面,数字法币具有智能合同的功能,会让DeFi在产品设计上更加简洁。

如前所述,DeFi产品的核心是智能合同。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以李嘉图模型作为设计蓝图将是一种自然的选择。另外,从自身特点来看,李嘉图合同还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可信的执行环境,二是支付媒介,数字法币可以满足。因此,可以假设,在未来开放金融生态的构建中,DeFi、智能合约(Ricardo合约)和数字法币将是互补的有机体。

同样值得指出的是,在构建新的金融生态的同时,也迫切需要构建新的监管机制。这不仅体现在微观(具体产品)监管上,也体现在宏观监管上。数字化技术也给监管带来了优势。只要系统设计得当,就能更有效地检测市场的变化,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其中智能合同将发挥关键作用。包括里卡多合同在内的一系列DeFi技术在司法和监管领域的创新应用,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开放的社会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手段。

例如,反垄断是确保市场健康的重要措施。然而,传统的反垄断执法过程复杂、耗时且困难。如果反垄断法规可以用李嘉图合同来描述,那么某个细分市场的整体情况就可以被监控,而一旦企业行为(如远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等。)或者市场份额超过一定的门槛,警告甚至直接采取限制性措施都会在其形成的早期阶段控制甚至消除垄断。

总之,在DeFi定义的区块链金融新时代,智能合同不仅展现了组织形式和结构,还发挥了越来越多的管理功能。事实上,DeFi的吸引力不在于现实,而在于想象,在于重塑数字时代的生产关系,在这个时代,聪明的契约,尤其是里卡多契约,将发挥重要作用。Ricardo契约作为smart contract 2.0的重大意义在于将法律监管放在正在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前面,设置区块链取证等流程控制,有望大大降低信任成本,从而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有助于形成更公平、更健康的数字经济生态。

作者:车宁,北京市互联网法律学会副秘书长;美国哥伦比亚国际大学分布式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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