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吗?_币世界+巴比特·链创投

2021-02-23 21:19 栏目:行业动态 来源:网络整理 查看()

“即使仲裁裁决默认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交易,也不能认为不符合监管文件精神。法院裁定,这违反了公共利益,因为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裁定)在朋友圈流传,引起不小轰动。原因是,裁决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与比特币相关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依据是比特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赎回和交易不符合相关监管文件精神,而仲裁裁决支持此类交易和赎回,违反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与法币交易是否真的违反公共利益?如果仔细研究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相关文件,特别是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就会发现这种理解并不是很准确。我们认为,以上《公告》和《通知》并没有明确比特币禁止流通。即使仲裁裁决默认了比特币与法币的交易,也不能认为不符合监管文件精神。法院裁定,这违反了公共利益,因为仲裁裁决支持比特币交易。

在裁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的仲裁裁决是否侵犯了公共利益。

法院认为,《公告》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通知》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公告》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法院认为,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支付、交易和流通,对比特币的投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本案涉及的仲裁裁决高某某赔偿李相当于比特币的美元,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本质上,他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赎回和交易,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申请人高某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我院不予审核。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公告》、《通知》等相关规定实际上禁止比特币的支付、交易和流通,因为本案涉及的仲裁裁决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支付和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侵犯了公共利益。

一、法院裁定书认为比特币属于禁止流通物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比特币的性质,对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相关比特币互联网网站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强投资风险教育。《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一种互联网商品交易行为。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实货币。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但作为网络上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有自担风险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以比特币为中心交易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服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比特币被用作信托、基金等投资产品的投资标的。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按《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向电信管理局备案。同时,鉴于洗钱风险较高,有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相关机构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有效防范比特币相关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而以“虚拟货币”的名义过度投机,损害公共利益和人民币的合法货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意加强对公众的货币知识教育,纳入正确认识货币、正确对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等概念, 将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发展趋势及相关风险。

二、《通知》强调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代币融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重申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重申相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要求,呼吁全社会防范代币融资风险。由此可见,《公告》并不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交易。

《公告》主要针对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要求准确理解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网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关注相关事态发展,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合作,严格执法,按照现行工作机制坚决控制市场混乱,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告》重申了2013年五部委通知中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公告》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还款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和融资项目

《公告》要求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对于存在违法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移动应用,要求在线信息部门处置应用商店中的移动应用,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公告》还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的线索,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告》呼吁公众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潜在风险,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各类金融行业组织要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和“虚拟货币”等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混乱,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金融秩序。

三、《公告》未否认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商品买卖行为

《公告》和《通知》禁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与法币之间的交易,但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流通或比特币与法币之间其他形式的交易。

《公告》在《正确理解比特币属性》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具有四大特征,即无集中发行人、总量有限、不受地域限制使用、匿名性。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

但《通知》也明确了“比特币交易是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的自由”,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对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合理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理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既然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比特币就可以用法定货币进行赎回和交易。所以不能因为支持比特币和法币交易就认为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对此,《通知》不仅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赔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除了要求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外,上述“比特币交易”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不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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