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被法院撤销裁决_币世界+金色财经

2021-01-14 17:49 栏目:行业动态 来源:网络整理 查看()
*** 次数:15000 已用完,请联系开发者*** 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与人民币进行折算,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付、交易,与九四公告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裁决予以撤销。

2018年11月5日,司法部官方微博发出一篇文章,标题为“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保护”。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最新进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了该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与人民币进行折算,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付、交易,与九四公告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裁决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A企业、高某、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企业将其持有的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某,李某委托高某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某未偿还李某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某同意代替高某向A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直接向A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某分三期将李某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某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A企业、李某根据其与高某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A企业、李某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A路企业持有的X公司5%股份到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某向李某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某支付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某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A企业持有的X公司5%股份至高某名下;高某向A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某向李某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此后,高某对该裁决不服,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具体理由为:

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仲裁裁决关于财产损失金额估算参考的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以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而且,既然数字货币在上述网站无法交易,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也没有合理依据,无法采信。

其次,仲裁裁决高某归还与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元,并按裁决作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

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裁决高某赔偿李某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某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申请人高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链法案评

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重要原因在于:

认为仲裁裁决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仲裁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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