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

2018-11-05 11:42 栏目:行业动态 来源: 查看()

确认比特币具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深圳仲裁填补司法判例空白

最近,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承认比特币的国内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并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的司法判例。空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裁决发现,虽然监管当局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提醒投资者应该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没有货币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它成为数字资产并且可以交付。

“此案是第一次确定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并具有基准意义。”齐爱民,广西大学华南大学区块链大数据法治研究所院长,接受《法制日报》记者在接受采访时说。

齐爱民指出,自从Nakamoto于2008年11月1日发布,《比特币:就是十年前的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在这十年中,比特币价格已经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同时也导致了其他数字货币的出现,如以太坊,这已成为资本涌入的热点。与此同时,全球各国尚未就比特币的监管以及由此产生的合法数字货币问题达成共识。

中国在2017年宣布的关于防止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以下简称《公告》)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完全禁止ICO活动。在法律层面,没有进一步界定“民法通则”第127条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 “因此,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贸易合同的有效性尚未得到澄清。”齐爱民说。

合同是非法的吗?

这是股权转让引起的争议。与一般股权转让案不同,它被归类为一种新型案件,因为争议的主题涉及特殊类型的事物,如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和BCD(比特币钻石)。

合伙公司A将其名下持有的X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某人C,股权转让金额为55万元。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规定其中250,000将由C支付给A.

参与签署协议的还有某人B,其角色为: B委托C管理比特币等资产,根据部分资产产生的部分收入,合同BTC,BCH和BCD将在C后安排返回B,乙同意向C支付C剩余股权转让30万元。

但是,该协议很快成为其实施中的一个问题。 C没有按照合同返还BTC,BCH和BCD,也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

因此,A和B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将A公司的5%股份变更为C,C公司向原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50,000元; C至B赔偿20.13 BTC,50 BCH,12.66 BCD资产损失,共计493,158.40美元和利息(根据中国银行同期的美元利率申请仲裁日期计算,直至日期为止返回); C支付B违约金10万元。

C并不否认他没有退回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按照合同支付股权,这构成了违约。但是,C质疑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原因是在C之前与A和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非法的,因此无效。

C提出了一份无可辩驳的官方文件,即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7个部门发布的《公告》。它规定:代币发行(ICO)融资是指所谓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坊,这是一种通过非法销售和流通代币为实体融资的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共融资。该法案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金字塔骗局等非法犯罪活动。

该文件旨在证明事实:无论数字货币是否合法,数字货币的流通和交付都是非法的。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转让价格的支付和安排”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由于该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合同构成总无效。

C还认为,虽然他没有根据B的方向提供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但这不是他自己的单方面错误,因为数字货币本身不能交易和流通;此外,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归X公司所有,不属于C.对于这两点,无论是A还是B,在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时都是已知的。因此,不交付比特币的责任对您来说根本不是,您不应对违反合同负责。

比特币能交付吗?

这一看似雄辩的陈述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根据仲裁庭的规定,根据《公告》,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律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没有相当于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流通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或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持有比特币或私下进行比特币交易。《公告》主要用于提醒公众注意相关的投资风险。

仲裁庭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合同规定了两个自然人之间返还比特币的义务,不属于《公告》(非法出售的融资实体)规定的发放代币(ICO)融资活动。通过令牌分发,它向投资者提出比特币和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并且不涉嫌非法出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犯罪活动,金融诈骗,金字塔骗局和其他非法犯罪活动。

合同由双方签署,可以视为当事人的真实含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仲裁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充分履行合同义务。

“私人签订的比特币退货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视为无效。中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人持有和合法转让比特币,”仲裁庭表示。

仲裁庭还指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也不能阻止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可由人力控制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 “这是双方协议的含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承认这一点。”

由于比特币没有禁令,实际流通中是否存在操作障碍?这也是无法传递给比特币的C的辩护。

仲裁庭强调,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没有法律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只能在市场上用作货币(即合法的)投标)。但是,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禁止它成为私人交付或转让的对象。

技术壁垒也不存在。仲裁庭指出,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现实生活空间扩展到网络空间中存在的网络空间,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其交付过程采用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在实际使用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时,每个交易方必须先在电脑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从而拥有一个唯一的地址,自动生成一对密钥——私钥和公钥。公钥是公开披露的,私钥是特定的身份信息。所有者可以通过私钥随时控制,处理他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换句话说,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

“仲裁庭指出,2017年9月以后在中国运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已停止交易,但这并未在技术上阻止被申请人将合同约定的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转移到占有权)退还给第二个申请人“。仲裁庭说。

仲裁庭坚信,虽然比特币存在于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但它在权利变更的拥有和公开方面具有特殊的特征,但并不妨碍它成为交付的对象。

可以被认可

由于合同有效,C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仲裁庭裁定C对违约负责。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充分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上述转让协议的规定,仲裁庭认为A和B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C作为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或继续履行违反合约。

仲裁庭认定,如果C是善意的,则支付股权转让人民币250,000元的期限已经到期。因此,仲裁庭支持A的仲裁请求“将申请人持有的X公司5%股权变更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金额25万元”。

A的请求得到满足,B的请求有点棘手。因为,B认为法律不被禁止,即自由,比特币的数字资产属于法律保护范围,C明确表明不可能将B归还其管理的数字资产,因此C应该补偿财产损失。由于比特币市场的一般定价方法和做法以美元计价,因此C应返还相应价值的美元。

C不能同意这一点。 C提出虚拟货币没有合法的定价方法和交易场所,因此其价值或价格无法衡量。 B的索赔既没有协议也没有价格基础,也没有合法或合理。

仲裁庭指出,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中,比特币的财产属性可以由人力资源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这是各方的意思。据说得到各方的认可。表达和承认不违反法律,仲裁庭应该承认这一点。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照自己的目的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C自愿与A和B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承诺将B属性归属于B.比特币,应该诚实而不蔑视。但是,C不仅没有履行合同,而且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用比特币进行非法交易是非法的,因此其价值或价格不能作为其违约责任的抗辩。因此,如果未能执行《股权转让协议》,则应对B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裁决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财产损失估计中所参考的公共信息中也存在分歧。申请人B提供了okcoin.com公布的收盘价,被投诉人C认为该网站未在中国申请许可并非法操作该网站;没有证据表明该网站可以合法完成比特币交易等。

仲裁庭再次强调,中国没有法律法规禁止持有或交易比特币等,以及该网站是否在中国申请许可,是否能成功完成比特币,比特币现金交易等不影响仲裁庭的参考。其公共数据信息估算了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

为了确定比特币的利息,仲裁庭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所谓利息一般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对借款人或货币资本的货币持有人(债权人)的报酬或诽谤。利益。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因此对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没有兴趣。

如果B要求相当于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比特币钻石等货币的利息,则财产补偿金额在裁决之日确定,并且没有应付利息。因此,仲裁庭不支持B的利息索赔。

交易合同有效

关于这项裁决是否合适,中国政法大学资金与金融学院教授兼副院长吴长海告诉法律日报》记者,上述裁决是正确的。首先,虽然国家强制性法律不支持比特币交易,但并不认为这些交易是非法的。民法通常支持其交易的价值,这相当于承认其财产的性质。例如,游戏货币在多个法院判决中支持其财产的价值。

其次,由于还款是由合同约定的,即使比特币及其交易收益是主体,根据意志自治原则,当然应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比特币交易是用于洗钱和非法犯罪活动,当然,这是另一回事。

“在法律理论中,财产和金钱不是同一个概念。货币更多地受国家监督,财产流通应遵循意志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齐爱民说。他指出,深圳的仲裁裁决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自由概念中肯定了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这对比特币的正常流通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种新事物,比特币对现有货币体系的挑战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财产的适当存在。我们应该坚持自由和正直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民事活动的关系。该制度已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伞,而不是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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