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监管机构概述

2020-06-30 11:32 栏目:经验之谈 来源:网络整理 查看()

概述概述

本文将简要描述全球衍生品监管的现状,以澄清并呼吁“市场监管是繁荣的必要条件”的观点。

报告报告

全球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

衍生合约的爆炸性增长发生在1999年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后。该法案允许银行作为经纪公司运营。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经纪公司与银行分开,以确保银行不再参与高风险交易,高风险交易是大萧条崩溃的根源。

今天,衍生品市场规模巨大,在某些指标上超过了银行贷款、证券和保险。衍生品市场的规模估计在700万亿至1.5万亿美元之间。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数据,全球衍生品交易量约为700万亿美元。同期,全球经济总量约为70-75万亿美元(世界年度国内生产总值)。

在全球范围内,2017年全球交易所的期货和期权交易总量上升至247.8亿份。这并不是一个记录,但与2014年相比增长了13.5%,这是自2010年以来该行业的最高增长率。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纽约商品交易所组成,是2017年全球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所运营商,拥有约35.3亿份交易合同。

截至2018年,全球市场衍生品头寸数量为8.28亿,其中4.55亿在北美(主要在美国市场),占55%;全球场外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为554.4万亿美元,其中176.4万亿美元,占32%。欧洲交易所的交易量也有所增加,增加了8.2%,达到47.7亿份合约。相比之下,北美市场略有下降,成交量下降0.2%,至81.9亿份合约。第四大地区拉丁美洲的贸易额为14.5亿欧元,下降4.4%,为连续第三年下降。最后,土耳其、以色列、南非和希腊等“其他”国家的合同增加了51.9%,达到6.581亿份。

就名义金额而言,场外交易占市场份额的90%。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交易量在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双边交易和多边交易之间平均分配,也就是说,交易是在有组织的市场中的许多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例如贸易商-经纪人或电子交叉网络。外汇交易占市场的10%,是多边交易。

约三分之一(33%)的交易通过负责整合和管理风险的中央交易对手(CCP)进行清算。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总是在CCP集中清算,从而确保未平仓风险头寸和合同履行的充分保障。对于未被CCP清算的场外衍生品,双边担保,即以资产作为担保以确保交易的完成,可以部分降低风险。目前,很大一部分衍生品敞口根本没有保证(约占总量的32%)。

为什么需要市场监管的存在

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

顾名思义,衍生品源自基础资产的价值,因此它们被用来对冲基础资产价值的涨跌。由于衍生品本质上是基于基础资产的价值进行交易的,基础资产价值的任何不成比例的下降都将导致为此目的设计的衍生品的崩溃,这发生在2007年夏天。那时,美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崩溃。当然,华尔街也为这种可能性设计了衍生品。因此,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如果风险的双方都被对冲,那么衍生品市场就不应该崩溃。

事实上,那些在不同对冲工具之间找到正确平衡的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挺过了危机,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等其他银行则因其在次级证券市场的高杠杆敞口而破产。由于衍生品和其他形式杠杆的使用,其他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损失。例如,巴林银行在1994年损失了14亿美元,工业银行在2008年损失了70亿美元。然而,如果企业不使用衍生品进行套期保值,损失可能会更大。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金融危机的根源是衍生品。具体来说,就是与抵押贷款和信贷违约互换相关的债务支持债券。这些衍生品代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双边保险合同,涵盖公司或主权国家的特定债券或贷款。通常,期限为5年,可转售给另一方,交易对手风险为——,即卖方不能支付索赔。

掉期交易不是一种标准化的工具,通常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即买卖双方之间的直接交易,而不是通过受监管的交易所进行。信用违约互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投资者可以购买信用违约互换保护,而无需实际拥有被保险证券。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信用违约互换的有利杠杆作用和便利性助长了投机狂热。买卖双方的交易员正争相发行和购买信用违约掉期,这种掉期是以他们甚至不拥有的债务为基础的。尽管存在基于利率或公司债券的相对安全的信用违约互换,但一些金融机构为低质量的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

缺乏监管是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因为衍生品是在场外交易部门进行交易的,这意味着它们不受监管。这意味着银行可以严格执行这些规则,并在监管机构的权限之外制定自己的衍生品交易规则。

全球衍生品市场监管概述

美国衍生品监管概述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采取多头监管模式,这是由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决定的。由于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巨大,单一机构难以监管,因此多头监管模式是合理的。政府监督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通过各种手段达到监督目的,具有强制性和全面性。主要机构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货币审计办公室(OCC)和联邦储备委员会。

2008年之前,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在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联邦立法缺乏,政府监管薄弱。

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70年代,市场逐渐规范,联邦立法建立,政府加强监管。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2008年的金融危机。政府再次放松监管,金融衍生品迅速发展。后来,次贷危机变成了金融危机。

随着危机的爆发,美国监管体系出现了诸多弊端,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几乎失去了对金融衍生品创新深度和规模的控制。合约标准化、中央结算和中央信息存管已成为危机后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改革的三大支柱。

《多德-弗兰克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规定了对衍生合约的监管,而《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在2000年实际上取消了对这些合约的监管。《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关键条款是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中央清算和报告。场外衍生品市场将被要求通过中央清算所清算所有交易,并向中央仓库报告。多德-弗兰克制度实际上相当于美国的埃米尔制度,尽管埃米尔制度和多德-弗兰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

CFTC监管下的市场实体主要由交易所、结算机构、期货协会和各种中介机构组成。

衍生品监管机构概述

CFTC通过鼓励衍生品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确保其完整性、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操纵、交易滥用和欺诈,以及确保清算过程的财务完整性来监控衍生品市场。除了新监管的掉期交易商和主要掉期参与者之外,CFTC一般不直接监管单个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CFTC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为他们设定资本标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通过监督,使衍生产品市场发挥价格发现和价格风险抵消的功能。

欧洲衍生品监管概述

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构是监管欧洲场外衍生品的立法机构。欧盟立法机构于2012年7月4日通过《里斯本条约》,并于2012年8月16日生效。其所有技术标准于2012年12月19日被欧盟委员会采纳,并于2013年3月15日生效。该法规包括报告衍生产品合同和实施风险管理标准的要求。它为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仓库建立了一般规则。该法案的目标是降低系统交易对手和运营风险,并帮助防止金融系统在未来崩溃。

《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条例》是关于场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仓库的立法。《EMIR》是欧盟提出的,旨在落实G20降低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承诺,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这也是一种预防措施,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的影响(类似于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后的崩溃)。

它为中央交易对手建立了共同的规则,中央交易对手干预合同中涉及的各方,充当每笔交易的焦点,并充当交易仓库来收集和维护所有交易记录。《EMIR法案》要求所有衍生品(无论是在柜台交易还是在交易所交易)向交易库报告。EMIR涵盖符合衍生产品合同条件的实体,涉及利率、股权、外汇或信贷和商品衍生产品。它还概述了三组义务,包括清算、报告和降低适用产品的风险。

埃米尔的每一套义务都旨在几年内分阶段实施。

具有EMIR资格的实体必须向交易库报告他们签署的每份衍生合同。他们还必须根据EMIR实施新的风险管理标准,包括与双边场外衍生品相关的操作程序和保证金。《EMIR》还包括未被中央交易对手清算的交易。合格实体必须提交所有受强制清算义务约束的场外衍生品进行审查。交易对手必须提交报告,无论他们在欧洲经济区或其他地方交易衍生品。

清除

如果一个合同已经根据EMIR协议指定了一个中央交易对手,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将对特定的场外衍生品合同强制执行清算义务。这一义务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必须通过中央交易对手进行清算。埃米尔允许养老基金在2017年8月之前暂时不受这些准则的约束。在审查该法规时,该豁免进一步延长至2021年6月18日。

参与交易的所有各方必须及时提交接近、超过或不再超过EMIR定义的清算阈值的通知。该清算规则适用于金融交易对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非金融交易对手。

报告

EMIR要求所有签署衍生产品合同的实体必须向相应的交易库提交报告,汇总每笔场外交易。这些强制性报告还必须包括唯一的交易标识符(UTI)、法人实体标识符(LEI)、交易对手的交易能力信息和头寸的按市值计价。报告中的交易对手数据包括26个数据字段,公共数据包括59个数据字段。这些字段包括LEI或唯一的20位字母数字代码(适用于26个对手数据字段中的8个)和唯一的交易标识符(根据报告的LEI生成)。

大规模交易(即大规模股票交易)和任何后续分配必须向基金经理报告,但完成的大规模交易不受此义务的约束。如果大宗交易在交易日分配给基金经理的个人基金,则只需报告分配情况。如果在交易日没有分配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本身必须作为交易对手向基金经理报告。

风险缓解

环境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是管理和避免系统性风险。《EMIR法案》和其他类似立法旨在通过加强对清算和交易的监管来降低系统风险,这降低了回报和行业努力。根据《EMIR》,风险缓解机制适用于涉及欧盟国家的合同和涉及第三国实体的场外衍生品合同。EMIR第11条中概述的风险缓解标准对双边结算衍生品实施风险管理监督,因为这些衍生品不适用于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结算。

埃米尔还建议不要在场外交易衍生品,或者只为卖方使用任何相关费用,因为这通常会增加系统性风险。《EMIR》中定义的其他风险缓解技术包括及时提交报告和确认所有交易对手遵守监管要求,以及公开检查和压缩相关方的投资组合。其他技术包括新的争议解决程序、每日市场报告和交易,以及各方之间公开交换抵押品。

中国衍生品监管概述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立法滞后。首先,从发展历史来看,目前与金融衍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各监管机构根据具体的金融衍生品制定的,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来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跨领域风险使得其在出现特定问题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其次,在现行法律法规中,限制性条款较多,激励性法律较少。尽管这些限制性法律对防止金融风险的扩大和扩散有积极作用,但它们也限制了衍生品市场的扩大和发展。

缺乏市场均衡价格。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市场均衡价格相差甚远。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与基础金融产品的价格密切相关。此外,中国严格控制金融价格和外汇,因此国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此外,人民币不能在经常账户下自由兑换,这导致衍生品价格不受市场控制。二者之间的差异成为投机者竞争的关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风险。

信息披露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不够的。对参与者来说,准确的信息是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因此,金融市场必须有一个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能真实反映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状况,投资者无法对市场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预期,这对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此外,信息的透明度和披露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错误的信息会导致对预期的错误判断,从而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危及国家金融体系。

市场参与者的素质不高。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是个人或机构。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参与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对金融衍生品的预期判断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和理性判断。盲目投资和后续行为加剧了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

鉴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自我调节能力有限,我们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设定更高的市场准入标准,并在市场成熟后逐步放开。从我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管理仍然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硬币圈混乱

自合约衍生品诞生以来,它就与“空头头寸”密切相关,“针刺”并不少见。甚至经常有“长时间和短时间的爆发”和“银行家们相互切磋”,因为

缺乏立法

任何在中国的区块链企业都是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的。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而言,由专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和市场交易的政府机构监管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市场体系,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无维权之路”和只在企业门口拉横幅的重要保证,从而进一步促进数字现金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和稳定。

缺乏行业自律

同时,我们也应该强调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例如,制定行业操作规则,为市场参与者的实践水平、道德标准和补偿措施等一系列目标制定规则,并相互监督执行。这也是对传统金融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补充。

企业缺乏自律

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也非常重要。作为数字现金衍生产品的交易场所,数字现金证券交易所在衍生产品的自律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和交易信息的反馈者,它在数字现金生态中起着核心作用。一旦是邪恶的,它将对数字现金的生态建设产生致命的影响。但是,如果运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它将在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方面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区块链诞生时,有一种无政府主义的基因,但集中的数字现金证券交易所与普通企业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应该受到明确的监管。

结论

只有明确的监管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循环,找到一条稳定、公平、繁荣的道路。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西部大开发”的初级阶段。完善衍生品市场监管任重道远,但也是确保市场生存和繁荣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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